
公告日期:2025-04-26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 5045-3 号
目录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三......4
致: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梁璐律师为发行人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出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宁)律报字(2023)第 5045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 5045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 5045-1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 5045-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作出《关
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12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对其中要求律师答复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和声明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三
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服务的可能性。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2 的相关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1、本次募投项目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与报告期内现有关联交易一致,具有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
本次以云鸥物流为实施主体的“云鸥物流食糖仓储智能配送中心二期扩容项目”是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对云鸥物流一期仓库进行扩容,项目建成后主要用于期货仓扩容、废蜜储罐区建设、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完善及运营车辆和装卸设备的扩充,与现有业务模式一致。基于现有业务模式,预计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可能增加一定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产生新类别的关联交易。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对于仓储、运输服务,公司基于市场化原则,针对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在内的所有客户制定统一的价格政策。公司向农投集团控制的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服务,仓储费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