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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9 18:37:01 股吧网页版
广农糖业: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广农糖业 公告编号:2025-044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相关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745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及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断。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鸥物流公司)是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农糖业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近日,中粮糖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作为原告向云鸥物流公司、广西南宁宝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盈公司)提起仓储合同纠纷之诉,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向云鸥物流公司送达了诉讼材料,现将诉讼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粮糖业(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一:云鸥物流公司

被告二:宝盈公司

2.案由:仓储合同纠纷

3.案号:(2025)桂 0109 民初 2656 号

4.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南宁云鸥物流公司向原告交付 4,500 吨白砂糖或赔偿白砂糖货款损失 27,450,000 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宝盈公司对被告一云鸥物流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赔偿货款损失 27,450,000 元的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保险费、财产保全费等)。

5.原告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

2024 年 2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云鸥物流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合
同编号:云鸥仓 2024-02-0004),合同约定云鸥物流公司作为仓储方,为原告所有的白砂糖提供仓储服务,如原告遭受与云鸥物流公司出库作业有关的损失,云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24 年 12 月 1
日 , 原 告 与 宝 盈 公 司 签 订 《 食 糖 购 销 合 同 》 ( 编 号 :
DPTJ-XEQH-241201-T007),合同约定原告向宝盈公司购买 4,500 吨白砂糖,货物单价为 6,100 元/吨,总价款为 27,450,000 元。交货地点为南宁市邕宁区橙山路 9 号/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景港路(该交货地点也是前述《仓储合同》所约定的云鸥物流公司仓库地址)。原告要求云鸥物流公司直接向其交付案涉 4,500 吨白砂糖。云鸥物流公司以宝盈公司就案涉4,500 吨白砂糖存在纠纷、宝盈公司未支付案涉 4,500 吨白砂糖的货款以及云鸥物流公司是案涉 4,500 吨白砂糖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拒绝向原告交付货物。如云鸥物流公司所述情况属实,则表明宝盈公司隐瞒案涉4,500 吨白砂糖可能存在货权争议的情况即向原告销售,宝盈公司对此具有明显过错。因此如云鸥物流公司因不交付货物须向原告承担赔偿货款损失 27,450,000 元责任,则宝盈公司亦应对云鸥物流公司赔偿货款损失 27,450,000 元的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6.关于本案原告中粮公司提及云鸥物流公司与宝盈公司的关联纠纷情况

云鸥物流公司基于买卖合同的纠纷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对宝盈公
司提起诉讼(案号为:(2025)桂 0109 民初 1460 号),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为:云鸥公司作为卖方与宝盈公司签订 4500 吨的《白砂糖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收取定金 1,350,000 元,定金可在最后提货时冲抵货款,买方支付定金后可分批次提货,但每次提货前需先支付提货批次货款(先款后货),否则卖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但宝盈公司经云鸥物流公司屡次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云鸥物流公司诉请如下:(1)请求确认原告云鸥物流公司与被告宝盈公司签订的《白砂
糖买卖合同》于 2025 年 4 月 2 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宝盈公司向
原告云鸥物流公司支付违约金 1,350,000 元;(3)请求判令被告宝盈公司向原告云鸥物流公司支付本案维权律师费 120,000 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件已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在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并且当
庭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确认原告云鸥物流公司与宝盈公司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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