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它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或信用评级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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