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
(二)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组织与人才发展部、财务部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和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除独立董事外,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及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基础,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2、绩效薪酬:是在经营期内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根据相关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业绩贡献而确定。
3、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除独立董事外,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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