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或更换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含独立董事)适用累积投票制度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按有关规定计票并披露: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八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
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学历、职称、教育经历、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其中,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为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但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
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即选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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