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5)法意字第 0385 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潘志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 2024 年度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之股权登记日(2025 年 4 月 15 日)的沃顿
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79 人,代表股份 241,783,6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5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39,973,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 人,代表股份 1,809,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0%。
除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77 人,代表股份 1,810,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6人,代表股份 1,809,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0%,
均为 2025 年 4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
技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
同意 241,673,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4%;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弃权 71,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二)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41,670,1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1%;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弃权 75,1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
(三)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1,67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5%;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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