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5)法意字第 0916 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潘志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于 2025 年 9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了《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
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之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9 日)的沃顿
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22 人,代表股份 247,668,5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39,973,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0 人,代表股份 7,695,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2%。
除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20 人,代表股份 7,695,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0 人,代表股份 7,695,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2%,均
为 2025 年 9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技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47,538,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6%;反对 1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0%;弃权 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47,117,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3%;反对 5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9%;弃权 1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