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债券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
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指定专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临时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债券交易场所的
互联网网站,供公众查阅。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选择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债券付息、行权、兑付、停牌等事项公告。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涉及资信评级、审计、法律、
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
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
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
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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