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一)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二)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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