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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沃顿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工作方式及业务程序依法披露信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
机构。

第六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负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的经常联系,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向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指定的常设机构和固定人员了解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和信息,在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按照有关规定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及时了解有关情况,配合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公司在避免法律风险与商业机密泄露风险的前提下,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证券时应披露的
有关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
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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