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6)法意字第 133 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宋诗阳、罗晟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 2025 年度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
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披露
了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之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14 日)的沃顿
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77 人,代表股份 249,031,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9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39,973,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5 人,代表股份 9,057,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65%。
除沃顿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75 人,代表股份 9,057,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5 人,代表股份9,057,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65%,均为 2026年 4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技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
同意 248,882,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3%;反对 1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二)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48,874,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0%;反对 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三)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8,879,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对 1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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