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03
公告编号:2019-027
证券代码:838277 证券简称:湘旭鸿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银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欧阳侨、彭锐、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跃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凌、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1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株洲市红星美凯龙正对面地块项目
招商与销售委托代理合同》,受被告委托,原告独家代理“株洲市红星美凯龙正对面地块项目”(备案名:株洲体育新城体验式商业街,推广名“株洲望云五金建材城”、“株洲望云体育新城”,以下简称“项目”)的招商与销售工作,代理合同对代理事项、期限、双方职责、费用结算与支付、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
公告编号:2019-027
代理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代理合同约定组织招商、销售队伍展开了勤勉、有序
而富有成效的招商、销售代理工作。自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原告
按代理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应在 2017 年12 月 1 日前办理与原告所有招商代理费的结算,被告应结算并支付原告招商代理费 6,130,697.61 元,但被告一直寻找借口拒绝与原告办理招商代理费的结算以达到拖欠和拒付原告招商代理费的目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 年 12 月 28 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出具了(2018)
湘 0211 民初 2373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因不服该判决,于 2019 年 1 月向湖南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作出(2019)湘 02 民终 45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8)湘 0211 民初 2373 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招商代理费 6,130,697.61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30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 0211 民初 1453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招商代理费6,130,697.61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以 6,130,697.61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5 日
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告编号:2019-027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5,7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771元,本诉保全费5,000元,共计 84,486 元,由被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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