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工作,便于公司董事充分了解董事会议案内容及相关信息,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提案是指由各部门、各子公司等提案人提交的需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的事项。提案范围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内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的提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证券部。
第二章 提案流程
第五条 提案人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编制书面提案材料并经其主管领导签署,原则上应于董事会发出通知前 15 日提交证券部。
如果有关提案涉及需多个部门审议或确认事项的,提案人应在提交证券部之前,取得其他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的同意。
第六条 以下主体可以作为提案人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 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
(二)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四) 董事长;
(五)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六)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八) 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
(九)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 证券部对提案进行管理:
(一)接受提案材料并对提案内容进行初步审核,若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提案人进行修正、补充;
(二)经证券部初步审核通过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三)经董事长审核通过的提案,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准备董事会议案及相关材料,并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
(四)召开董事会对提案内容进行审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如需)
(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提案人反馈。
第八条 如提案须先由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事先审议或审批的,在董事会通知发出前,应先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如提案须由党委先行研究讨论的,应当先提交党委进行研究讨论。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发出后,若提案人变更、修改、取消提案内容,应当在会议召开 7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逐步履行审核程序,经董事长同意后,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5 日向董事发出董事会议案变更的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若不足 5日的,由董事长决定,董事会会议召开日期顺延或改为下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该议案。
第十条 提案人应当列席董事会,就提案内容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提案内容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提案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如需)通过后,提案人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实施提案,并及时向证券部汇报提案实施情况。若提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重新审议。
第三章 提案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定期报告类;
(二)预算决算类;
(三)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类;
(四)交易类;
(五)关联交易类;
(六)融资类;
(七)对外担保类;
(八)对外投资类;
(九)资产减值类;
(十)资产处置类;
(十一)公司治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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