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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20:03:00 股吧网页版
河钢资源:关于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专项核查意见

金证法意[2025]字 0618 第 0572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关于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专项核查意见

金证法意[2025]字 0618 第 0572 号

致: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即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增持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完成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事先对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尽职调查事宜得到公司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基础和前提;

2、本所承诺已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对与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认可或保证;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公司本次增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增持人河钢集团系 2008 年 6 月 24 日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现持有石家庄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77356885K),住所为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法定代表人为刘键,注册资本为 2,00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对所投资企业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其所投资行业包括:钢铁及其深加工行业、钒钛及其深加工行业、采矿业、国际、国内贸易;房地产开发、机电设备制造及机械加工业、餐饮服务业、再生资源利用行业、建筑安装行业、物流服务行业、煤化工行业、旅游业);冶金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资产租赁;钢材、炉料、金属及非金属矿石、焦炭、耐火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货物装卸搬运;餐饮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自2008年6月24日至长期。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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