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原则,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
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支的年度计划总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3、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依据公司制度的规定具体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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