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经 2026 年 4 月 27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建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事业部、各中心、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
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
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前述第(一)至第(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办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岗位及职务,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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