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经 2026 年 4 月 27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董事会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署相关离职交接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作出书面承诺;如承诺人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承诺人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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