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10 号)同意注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209,496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 5.25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3,599,85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655,741.5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3,944,112.4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9379 号)。本
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众合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众合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12月 31日。
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保荐代表人 吕德利、方鸿斌
联系电话 0571-87821312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众合科技
证券代码 000925
注册资本 67,636.9858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号双城国际 4号楼 17层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号双城国际 4号楼 17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路 888号众合科技西部科创
谷 3号楼
法定代表人 潘丽春
实际控制人 无
董事会秘书 何俊丽
联系电话 0571-879590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年 8月 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 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申请文件后, 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 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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