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者“保荐机构”)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股份”或者“公司”)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已届满。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保荐代表人:王斌、蔡雅琴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生变更。保荐代表人变更过 1 次,原保荐代表人之一袁志伟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25 年 6 月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蔡雅琴女士接替袁志伟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股票代码:00092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注册资本:113,847.5688 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少群
注册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 1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27 楼
董事会秘书:肖永超
联系电话:027-85578818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按照其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并完成发行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上市申请文件,完成对公司尽职推荐阶段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并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7、按规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
8、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认真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归还滞后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开发建设,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因年终财务决算、资金使用计划的因素导致全部归还上述临时补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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