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长效机制,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与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为第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内审部、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人组成。
公司财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