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证券及投资者管理管理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各部门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与交易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并且要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其所要求的文件。
在指定网络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在
指定报纸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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