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众环专字(2026)0101105 号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众环专字(2026) 010110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股份”或“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
众环审字(2026)0102517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所示,2025 年度末公司将惠之美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之美集团”)按照关联方进行管理及披露,公司下属地产子公司与惠之美集团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其中部分成本仅提供以前年度合同及结算资料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存在子公司向惠之美购买酒业务后取消,惠之美关联公司向子公司团购存量车位后取消的情况。对于前述事项,我们无法获取更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核实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成本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定价公允性。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福星股份,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同时遵循了适用于公众利益实体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重要性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确定重要性水平。我们采用近 3 年经常性业务税前利润的平均数作为基准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人民币 10,37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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