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08
关于对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爱珂),
注册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 587 弄 15 号楼 029 幢 G-1。
施杰军,男, 1971 年 10 月出生, ST 爱珂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虞彩霞,女, 1983 年 11 月出生, ST 爱珂时任财务负责
人。
经查明, ST 爱珂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违规资金占用
2016 年, ST 爱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杰军通过由
挂牌公司履行其借款担保责任方式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资金
占用累计发生额 276.2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7.42%。 2017 年, ST 爱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杰军
通过由挂牌公司履行其借款担保责任方式占用挂牌公司资
金,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61.49 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92%。截至 2019 年 8 月 9 日,上述占用资金尚未
归还。
二、 违规对外担保
2016 年, ST 爱珂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杰军累计
提供担保 3 笔,累计担保金额 58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36.91%。 2017 年, ST 爱珂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施杰军累计提供担保 1 笔, 担保金额 45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针对对外担保事项,公
司章程已载明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上述对外担保发生时均
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ST 爱珂实际控制人施杰军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
为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违规; ST 爱珂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八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ST 爱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施杰军及财务负责人虞彩霞未勤勉尽责,违反了
《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
决定:
对 ST 爱珂及施杰军、 虞彩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同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及
时改正违规行为,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
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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