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2026 年 3 月 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有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报送公司吉林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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