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3 月 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单位/组织)、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人员。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重大日常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 接受劳务;
3. 出售产品、商品;
4. 提供劳务;
5. 工程承包;
6.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