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3 月 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公司总经理工作行为,确保公司经营层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充分考虑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总法律顾问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首次聘任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起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邀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批准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批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未经批准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八)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九)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十)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十二)侵占公司财产;
(十三)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下列事项:
(一)交易事项(该等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委托或受托经营并签署相关协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但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一百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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