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2 名独立董事和 1 名董事组成,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1 名独立董事必须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审计、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
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
的建议或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