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
份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
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
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
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境内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
股东会审议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应当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门
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反担保方案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对
其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分管领导、总裁审定后以议案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担保申请人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四)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
的措施,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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