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制作、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
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董事会印章、子公司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章、子公司印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的重要公函和文件,担保类合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鉴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担保类及融资类合同、文件除外。区域销售合同专用章参照合同专用章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行政部门统一归口办理。因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申请部门印章时,由经办人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行政部门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合同专用章印章由总裁办申请,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总裁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证券部提出申请,公司董事长批准。
(四)各子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总裁批准。公司各部门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未经第五
条规定的审批人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擅自私刻上述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公司行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到公安部门指定的
刻制部门进行印章的送交刻制和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向公司印章管理人员移交。公司行政部门应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八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
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应由行政部门办理印章作废相关手续。公司行政部门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 5 年后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
进行保管。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其中,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印章由公司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第十条 公章、合同专用章保管由指定印章专管人员负责管
理。印章应存放在安全、有保密措施的场所,非工作时间应将印章存放在保险柜内。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
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
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
印章应由印章专管人员直接上级代管或总裁临时指定的人员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印章专管人员离职,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
按照本管理制度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
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用印审批凭据或公司领导签批件的复印件由印章
专管人员留存,保存 5 年,公司级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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