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分支机构、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
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
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
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
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告知有关人员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相关流程,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报董事会审核。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督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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