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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兰黄:对外捐赠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
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
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对外捐赠之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
社会公益活动,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
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
(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
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
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含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
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
项目,由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分期分批实施的对外捐赠项目,以分期分批合计总额来确定审批权限(下同);

(二)单笔或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含)的对外
捐赠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三)单笔或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含)的对
外捐赠项目,由公司股东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
方案,捐赠方案应至少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受益人)背景及资质审查情况、捐赠财产类型、数量及价值(含估值依据)、捐赠实施方式与时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等。捐赠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并提交公司财务部门复核其财务影响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
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
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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