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
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子公
司、控股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接受其监
督和业务指导,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配备若干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 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审
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办法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各内部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七)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提出修订意见;
(四)有权根据需要提请审计委员会同意、董事会批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配合实施审计;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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