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
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
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
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
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
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总裁审批。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
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
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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