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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04:01 股吧网页版
*ST兰黄: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ST 兰黄 公告编号:2025(临)-7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提案被否决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现场召
开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27 日 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27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5 年 10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 108 号 2 楼。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岳鑫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1 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
为 185,766,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持有股份数为 3,764,300 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股份为 182,001,700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8 人,代表股份 57,833,06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7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2,730,17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5,102,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038%。

(2)中小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8,613,53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510,64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5 人,代表股份 5,102,88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38%。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聘请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司培俊和杨小军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确认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220,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06%;反对 5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321%;弃权 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00,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868%;反对 5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98%;弃权 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司培俊律师、杨小军律师

3.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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