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2 15:35:20 股吧网页版
*ST兰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3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22 日(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 2206 房间

首席合伙人:张恩军

截至 2024 年度末,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北京兴华”)拥有合伙人 95 人,注册会计师 453 人,截至 2024 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85 人。

北京兴华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83,747.10 万元,其
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59,855.11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4,467.70 万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 21 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 2,645.00 万元;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108 家,挂牌公司审计收费 1,809.70 万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务,金融业等。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经第十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并经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兴华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一致认为北京兴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
求。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同意将该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事项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解,就公司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安排、审计重点关注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沟通。

2026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计机构会计师就审计工作进展、审计报告推进情况等相关事项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汇报。

2026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计机构会计师就审计工作进展、审计报告推进情况等相关事项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汇报。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计机构会计师就审计工作进展、审计报告推进情况等相关事项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汇报。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兴华 2025 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总结,认
为该所在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职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