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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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731 8295-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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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及经办
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刊登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补充通
知等公告事项;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
文件、授权委托书等;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
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1.2 2026 年 5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6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3:0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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