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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50:41 股吧网页版
华菱钢铁: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 目的

为加强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定义

2.1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敏感信息或其他信息。

2.2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室,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4 职责权限

4.1 董事会、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1.1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4.1.2 董事会及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4.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在信息披露中准确地履行本制度第5.1条所列的各项原则,对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能履行披露义务及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责任。

4.1.4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4.1.5 董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2 审计委员会

4.2.1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4.2.2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2.3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2.4 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4.2.5 审计委员会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或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3 高级管理人员

4.3.1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敏感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3.2 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在信息披露中准确履行本制度第5.1条所列示的各项原则,配合董事会秘书作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4.3.3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3.4 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负有直接责任。

4.3.5 财务总监应及时就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4.4 公司股东

4.4.1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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