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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51:20 股吧网页版
华菱钢铁: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钢铁”、“公司”)
管理层股票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监 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因职务关系可
能会知悉公司未公开股价敏感资料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股份买卖行为包括:买卖华菱钢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与上述股票相关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及 可转换成华菱钢铁上市股份的非上市证券。

第四条 管理层证券交易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进行证券交易;(二)不
得利用未公开股价敏感资料从事证券交易,或建议他人
从事证券交易;

(三)不得泄露未公开股价敏感资料。

第二章 股份交易前置程序

第五条 管理层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证券部,证券部
应当对当前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情形,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买卖公司股份的相关人员并签字确认。

管理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告知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管理层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告知减持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证券部为管理层买卖公司证券相关事务的
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应长期妥善保存管理层的前述书面通知,作为管理层证券 交易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证明和依据。

第三章 股份交易规定

第七条 管理层将其持有的华菱钢铁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八条 管理层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华菱钢铁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管理层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九条 管理层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证券交易: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未办理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前置程序前。

第十条 管理层所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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