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 目的
为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相关方”)。
3 定义
3.1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3.1.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1.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1.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1.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1.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3.1.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1.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1.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1.9 公司分配股利(股份回购、高比例送转股份等)、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3.1.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1.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1.1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1.13 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化;
3.1.14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3.1.15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1.1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3.1.17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3.1.18 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3.1.19 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2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3.2.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3.2.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2.3 由于与第3.2.1、3.2.2项相关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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