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0 19:34:40 股吧网页版
华菱钢铁: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1 目的

为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经济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交易。
3 定义
3.1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3.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 3.3 条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公司与 3.2(二)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的本条(二)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3.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 3.2 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4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3.5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其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3.6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其中第(十一)至(十四)条为与日常经营密切相关的交易称之为日常关联交易,其它为非日常关联交易。
3.7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前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视为关联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4 职责
4.1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本办法第5.2.7-5.2.9 条及5.2.12 条规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4.2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负责根据本办法5.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