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1 目的
为规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权益,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
3 定义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并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4 职责与权限
4.1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用途、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进行审批。
4.2 证券部负责募集资金事项的信息披露。
4.3 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4.4 内控审计部负责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5 内容与要求
5.1 总则
5.1.1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划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间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5.1.2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5.1.3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5.1.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5.2.1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5.2.2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5.3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5.3.1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进度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5.3.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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