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神火股份: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9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聘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安全监察与应急管理局局长、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工作组向提名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提案,经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达、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