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整体安排;
(二)审核公司的年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实施;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六)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会计师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公司总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整体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审计计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现场工作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报表初稿,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核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及其披露,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对所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等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的监督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对上述工作给予配合协调。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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