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1-6项、第9-11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义务人均需在事实发生前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义务人应在事实发生前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除委托理财、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四)日常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日常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生日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及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前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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