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本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五)坚持对拟投资项目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门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确定的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的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拟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请股东会进行决策: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公司投资于单项高科技项目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投资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资本运营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资本运营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公司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事项,还需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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