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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神火股份: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9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本公司的股票价格及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要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有重要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收购人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相关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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