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涉及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并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如有)。离任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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