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冀中能源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的委托,就增持人自 2024年 11 月 29 日起 6 个月
内增持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冀中能源)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增持人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 www.gsxt.gov.cn)和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 91130500784050822M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 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 19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仁彩
注册资本 人民币 693,084.57 万元
成立日期 2005 年 12月 16 日
能源行业投资;批发.零售业(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
从事经营)、焦炭销售、设备租赁、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经营范围 定和禁止经营的商品除外);以下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开采、
洗选和销售、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及供应、建筑业、仓储业、
煤炭科研、设计和矿井建设、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
产与销售、服务业、住宿、餐饮;国有资产经营。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机构诚信信息报告》、其2022年以来收到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文件、以及增持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dynamic)、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信息公开网站(https://www.szse.cn/www/disclosure/supervision/measure/measure)、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zhzxgk)、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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