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敏感信息管理指由公司董事会牵头,
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对子公司、分公司和各部室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控股(包括实质性控制)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资本运营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资本运营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
第六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
主要排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二)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以下交易: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6)以其他非经营性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资产。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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