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具体事
项由信息披露协调人负责具体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资本运营
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工作,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如下:
(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
(二)根据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审核批准相关信息的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且就该等信息的内容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协调,以协调确定的内容和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三)严格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相关人员代表代行其职责;
(四)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资本运营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
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准备和草拟信息披露文件;
(二)办理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与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沟通;
(六)董事会秘书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公司、本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及交易商协
会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提醒报告人及知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该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资本运营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档
案保存与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和保管信息披露的正式文本、有关审核意见及相关备查文件、保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办理档案的查询和调阅等,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度
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付息兑付公告、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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